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实验室化学性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1-04浏览次数:0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实验室化学性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中石大东发〔20164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化学性废弃物是指实验室中使用或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样品、分析残液(统称化学废液)及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受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和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公安(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化学性废弃物管理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集中处置。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化学性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做好台账记录,填写相关表格。化学性废弃物采取“分类收集,集中回收”的原则进行回收处置,严禁随意堆放、倾倒和填埋。

第五条 化学性废弃物收集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佩戴防溅眼罩、手套、实验室外衣以及具有滤毒罐的防毒面具等。注意化学废液的相互兼容性,防止混合后产生放热、燃烧、爆炸、产生气体或挥发性等危害性物质。

对于高度活性的化合物、水活性化合物、高浓度氧化剂或还原剂,严禁与其它化学性废弃物混合。

对于会释出烟和蒸汽的化学性废弃物,应在抽气橱内收集,每次收集之后应紧盖回收容器。

对于化学废液,为防止溢溅,应使用漏斗及集水盘,在加入新废液前,先检查回收容器是否放置平稳,容器应载至总容量的70%80%,勿装至全满。

第六条 化学性废弃物回收容器应密封完好,放于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回收容器必须按照要求粘贴化学性废弃物标签,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第七条 回收容器应用完好、坚固且易于搬动的纸箱、塑料箱、木箱等盛装。回收容器装箱时,应单层、整齐码放,无破损撒漏,回收容器之间应有衬垫物隔离,防止碰撞破碎。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八条 瓶装化学气体,尤其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须由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进行处置。

第九条 放射性废弃物不得混放在危险性化学废弃物中处理。

第十条 为节约危险性化学废弃物处理费用,应尽可能对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可在安全监督管理下与其他实验室进行转让。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要求,随意处置化学性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